协会概况
深圳市龙岗区社会心理服务协会章程
(非行业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深圳市龙岗区社会心理服务协会(缩写:龙岗社心协;英文译名:Shenzhen Longgang District Social Psychological Service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是由深圳市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社会心理服务领域个人等为主体,为加强交流合作、促进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及发展、实现共同目标而自愿组成的综合性、枢纽型、非营利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团结、凝聚、组织社会心理学工作者,发挥专业特长,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基层、增强实效。为推动深圳市龙岗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发挥作用、为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政法委员会。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天昊华庭商业街 4 区 104-107 商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为会员提供专业督导和信息服务,提升会员的素质和业务能力;
(二)针对会员培育及发展社会心理健康领域专业人才队伍,组建社会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队伍,完善社会心理服务人群的服务机制;
(三)普及社会心理健康教育知识,组织和开展社会心理健康教育宣传与公益活动,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平台;
(四)开展社会心理服务方面的课题研究、学术交流等业务相关活动;
(五)积极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承办政府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入会;
(一)心理咨询师;
(二)心理治疗师;
(三)精神科医生;
(四) 社会工作者;
(五)经过社会心理专业培训的志愿者。
(六)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获得本团体提供的综合服务平台,包括培训交流、项目合作、宣传推广等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提供有关社会心理服务建设、发展、管理的
研究成果、意见建议和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的吸收或除名并提请会员代 表大会确认;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2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策本团体其他重要服务。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经授权下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文件;
(六)承办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的自愿捐赠;
(二)政府资助及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三十五条 本会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深圳市龙岗区社会心理服务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深圳市龙岗区社会心理服务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八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条 本会支持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一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0年4月1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